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嚴碧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宏祥 、 鄭淑英 間請求遷讓房屋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柒拾捌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
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500元x12月÷10%=780,000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