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 黎羽婕 即 吳靖惠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人 黎世中 即吳靖惠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吳榮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新禾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