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全發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7月31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年8月3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6法庭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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