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許成綸 被告 廖興旺 被告 廖文志 共同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溫毓梅 律師上被告等因107年度易字第219號共同普通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玲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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