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230號聲請人 周丞希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羽稘 代理人 王玉楚 律師相對人 周晉毅 代理人 張玲綺 律師
黃捷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 周丞希前 於民國107年2月22日即將住所遷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迄今,此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頁)。是聲請人+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正紀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提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