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18號聲請人 藍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1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18682-2│1│630│├──┼──────────┼───────┼──┼──┤│0002│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24783-5│1│45│├──┼──────────┼───────┼──┼──┤│0003│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30385-9│1│60│├──┼──────────┼───────┼──┼──┤│0004│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42572-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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