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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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秋煌指定辯護人劉嘉宏律師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 李儼峰 律師」之記載均更正為「劉嘉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指定辯護人「李儼峰律師」之記載,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劉嘉宏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黃瀞儀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珈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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