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杜玲珍 (即 撒世權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鄭涵文┌────────────────────────────┐├──┬────────────┬───────┬──┬──┤│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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