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4號聲請人璨柏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瓊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璨柏國際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103年6月5日│17,348元│AH0000000│││鄭瓊芬│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