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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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