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八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被告甲○○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謝耀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林呈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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