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已經聲請人繳納。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事庭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盧懿娟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零伍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送達郵費│肆佰陸拾柒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聲請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柒佰捌拾元正│已由聲請人繳納│├─────────────┼─────────────┼────────────────┤│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正〈送達郵費〉│已由聲請人繳納│├─────────────┼─────────────┴────────────────┤│合計│壹萬捌仟貳佰玖拾玖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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