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請人 蘇禎松 相對人宏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蔡春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拾壹萬叁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繕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曉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