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96號原告 董鵬鴻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起訴狀未檢附裁決書到院,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士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