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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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信德 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0萬106元,及自10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160萬1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溫祖明
法官洪文慧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