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母李海蓉被告聶楚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037、15474、16844、1837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聶楚璟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聶楚璟前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款、第2款加重詐欺罪、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可以具保作為替代強制處分而諭知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然因被告覓保無著而諭知羈押。茲被告之母李海蓉已籌得保證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聶楚璟前因詐欺等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以上開理由認其符合羈押之要件,惟尚可以具保作為替代強制處分。然因被告覓保無著而諭知羈押。茲被告之母既已籌得保證金,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淮許。從而應准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吳彥慧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