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緝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麗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七編號六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如附件附表七編號六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附表7編號6之「罪名及宣告刑」欄,顯係誤漏,惟關於該部分之論罪科刑業於理由欄中詳細論述,並未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附件附表7編號6之「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琬能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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