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8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育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9132號、111年度偵字第9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85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111年7月29日宣判,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1年8月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日南檢文玄111偵9132字第1119054181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1份附卷足證。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時,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85號案件既已判決,依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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