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7號聲請人 陳伶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