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六四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徐子涵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