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十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本人應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劉永城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