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廣翊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仁惠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林秋萍 律師 倪子修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蘆洲市○○路○○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