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更字第7號
上 訴 人  曹致健
被上訴人  楊桂英
       蔡佳慧
       蔡淑君
       蔡淑萍
       蔡振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30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
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裁定已於同年7月4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
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長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