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1544號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李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154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101年8月2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7,0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7,09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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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47,094元自民國92年9月23日起民國92年│
│10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9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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