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31號
原   告  陳朝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陶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
,尚需補繳新臺幣187,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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