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2058號
原 告 林啟傑
訴訟代理人 林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俊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叁佰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