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王連彬
被   告 中誠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典
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十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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