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4號上訴人統固實業有限公司
6號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葆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61,93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