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黃正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6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被訴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於民國96年3月8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賢德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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