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32號聲請人 李玫諭 原名 李美蘭
弄12送達代收人眾禾會計師事務所上列當事人因明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中關於「李致諭(原名李美蘭)」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玫諭(原名李美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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