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皓偉 律師被告甲○
5之8號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