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24號原告昱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丙○○、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不足新臺幣9,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