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將其收押,前開羈押期間將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八日屆滿,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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