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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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丁○○共同選任辯護人陳信伍律師被告丙○○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丁○○、丙○○、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戊○○、丁○○、丙○○、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戊○○、丁○○、丙○○、乙○○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2月22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3月14日裁定自96年3月22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戊○○、丁○○、丙○○、乙○○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劉柏駿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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