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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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6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國民乙○○
國民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故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本案共犯已陸續到案,偵查機關目前並未追查其餘共犯,且擔任被告所屬詐欺集團重要職務之共犯丁○○現亦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中等情,有本院電話紀錄三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三人已無勾串共犯之虞,而無續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朱光國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