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7號法定代理人 黃雅平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被告 胡晏銘 訴訟代理人 胡松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於衡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