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97號法定代理人 黃雅平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被告 胡晏銘 訴訟代理人 胡松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