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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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40號原告 陳重慶 被告 陳重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壹萬伍仟捌佰元(即公告土地現值乘以占用面積:14600元/㎡×1323㎡=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