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世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04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490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62%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21,557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63%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1,183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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