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7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世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表: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04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6,490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62%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21,557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63%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1,183元
林世超
自民國113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收利息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