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0號原告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被告 張慶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胡慧滿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