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5號原告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建治張良維張清和 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債權額核定為854,7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陳仙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