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陳鴻銘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被告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陳壽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750元,扣除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工資259,756元(計算式:剋扣薪資5,033元+未休特休假1天工資1,148元+加班費253,575元=259,756元)部分應徵裁判費2,760元暫免徵收之二分之一即1,380元後,尚須繳納2,370元;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共應繳納裁判費5,370元。另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