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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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宇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伊靜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6,60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姝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鄧思辰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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