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7月11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10月11日及97年12月11日裁定各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陳杰正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