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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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船艗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