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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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9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保全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保全處分,復為同條例第19條第
3項所明定。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茲因本件業已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堪認已無保全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陳著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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