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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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會同領取款項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告台南縣新營市第一國宅C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乙000000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原告甲000000000000000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會同領取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