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晉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蘇炫綺附表:
一、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二、聲請人及台灣金嗓子有限公司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 梁仁達 何以寄居於新店市○○路○○○巷○○弄○號4樓?
五、請提出聲請人售屋前每月繳交房貸之各期清償金額明細(請將時間金額列表)、證明文件。並陳報是否與他人同住?他人是否應共同分擔房租?
六、請說明聲請人為何僅以新台幣(下同)33萬元將座落新店市○○路○○○巷○○弄○號4樓之房地售予其妹 李純純 ?該屋當時之市價?又該款項除用於繳納協商款項,是否尚有其他用途?
七、請說明聲請人售屋後是否與他人同住於新店市○○路○○○巷○○弄○號4樓?每月給付胞妹租金1萬2千元之資金來源?該屋坪數?目前有幾人居住?他人分擔房租之情形?
八、請提出聲請狀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欄所記載之編號⒉水電費每月900元/膳食費用4,000元/購買日常用品及雜支、維修費1,000元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若與他人同住,其負擔之水電費比例為何?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何時向親友借款約33萬元,用途為何?若有用於繳納協商款項,並請說明期數。
十、聲請人之弟 李慶智 、妹李純純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請勿重複提出)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之母 李林梅 是否留有遺產?又喪葬費是否由扶養義務人共同負擔?比例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二、台灣金嗓子有限公司設立後迄今之帳冊(含產品成本、每月營業額、庫存、)目前是否仍繼續營業中?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父親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