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五)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王聰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8年2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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