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呂翊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十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止,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甲○○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玉雲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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