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邢孝輔被告許志峯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孝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邢孝輔因被告許志峯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刑保字第47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志峯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具保人邢孝輔繳交保證金額40,000元後,被告業獲釋放,該案經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在案,有臺灣花蓮地方法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嗣該案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經通知具保人遵期於101年8月21日下午2時帶同或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該通知於同年8月8日送達至具保人,並經具保人親自簽收,卻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足證。而於本院裁定時,被告亦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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